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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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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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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判决、裁定的特点是在宣布刑罚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又在一定的期限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要执行原判刑罚。所以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判决时,应当将罪犯交给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并向被裁判人宣布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注意的事项:
          第一,遵守国家法律;
          第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第三,迁居或外出要向所在单位或执行机关报告。
      被宣告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未再犯罪的,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宣布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并报告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被缓刑人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罪犯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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