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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伤民警轻微伤 妨害公务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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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8月22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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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2011年4月14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合骑一辆助动车至某路口时,被正在执行临检任务的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被告人刘某的身上携带工具,欲对刘某进一步检查随身物品时,被告人刘某拒不配合,在反抗过程中咬伤民警张某的手部后被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张某因牙齿咬合作用致右手软组织挫伤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某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市公安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罪名详解】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各级人大代表;
        (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2、行为人客观方面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对于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已经单列罪名的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罪,而不定妨害公务罪。

      3、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故意人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依法正在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依法执行的公务的行为违法行为而予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处理。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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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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