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为了保证开庭审判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还应从程序上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具体应在什么时间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应当从保证合议庭的全体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开庭审判的一切准备工作为宜。组成合议庭时,还应当确定书记员,负责担任审判记录和其他有关工作。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应以公告形式先期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人民群众到庭旁听。
开庭前所进行的上述各项准备活动情况,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