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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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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1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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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拘役

     

        梁某花800元从一个网友处购买了2012年全国护士、护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个人信息,涉及湖北、湖南、河北、广东、内蒙古、四川等31个省市的共51万条考生信息,每条考生信息包括具体的报考机构编码、姓名、证件类别、证件编号(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毕业学校、单位名称、单位所属、单位性质、审核状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今年4月,梁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这些信息卖给十堰籍网友何某,同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另一位网友。  获得考生信息的十堰网友何某在与考生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梁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拘役五个月。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的研究,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主要特点主要在于:第一,作案方式主要为网络交易。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和低风险性使其成为罪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首选方式。此类案件中,信息需求者首先会利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或者加入特定的QQ群,在互联网上查找信息提供者,再通过QQ或者电子邮箱传输信息文件,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交易。第二,作案目的主要是辅助拓展业务和出售牟利。第三,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车主信息、银行客户信息、企业负责人信息、纳税人信息、新生儿信息等。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种类并不单一,通常是几种信息兼而有之。第四,产品推销行业和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成为该类犯罪的“高发人群”。第五,企业负责人和私家侦探公司经营者成为新兴犯罪主体。私家侦探行业近年发展迅速,但缺少行业规范的规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嫌疑人在接受委托获取特定信息的过程中,实施了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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