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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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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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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撤销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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