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对象限于妇女、儿童。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这里的妇女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既可以是与行为人无任何关系的,也可以是行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亲属;既可以是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也可以是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年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所谓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此处应注意两点:一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二是拐卖行为不以违背被拐卖者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即使妇女、儿童愿意被拐卖,也不影响拐卖者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既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又是本罪与相关犯罪区别的关键。如基于收养目的拐骗儿童的,应定拐骗儿童罪;为勒索财物绑架妇女、儿童的,应定绑架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另外,买卖婚姻以及行为人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而索取财物的,均因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不构成本罪。
4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1)淫被拐卖的妇女的;(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骗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淫的;(3)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4)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但因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反抗等原因故意将其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