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参加下,当庭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听取辩论意见,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有何罪,应否判处刑罚,处以何种刑罚,并依法做出判决的诉讼程序。法庭审判程序由庭审预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六个阶段组成。
(一)庭审预备
庭审预备工作,由书记员进行,依次做好下列工作:
(1)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 宣读法庭规则,并告知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庭秩序;
(3)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 请审判长、审判员(含人民陪审员)入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审判案件。
(二)宣布开庭
宣布开庭,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审理开始,审判长应当首先传被告人到庭,然后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
(1) 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地、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等;
(2)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其种类和时间;
(3) 是否被采取过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
(4)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时间。
2.公布、告知有关事项。具体包括:
(1) 公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理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庭公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3) 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4) 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当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159条的规定,法庭调查主要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进行讯问、发问、举证、质证等活动;必要时,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调查核实证据。具体步骤是:
1.法庭调查的启动。法庭调查是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由控方控诉开始的。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控、辩双方讯问或者发问。当控方提出控诉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害人、被告人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逐一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根据公诉人的讯问情况进行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起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各个被告人,由公诉人分别进行讯问。如果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所有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3.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法庭调查时,必须对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当庭查证核实。这项活动主要是通过证人作证、询问鉴定人、出示物证并进行辨认、宣读书面证词、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方式进行。
证人作证时,审判人员应当先查明证人身份,并告知证人应如实提供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然后让证人提供证言。证人作证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发问。证人作证完毕,审判长应宣布证人退庭。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有数个证人作证时,应当分别询问、质证。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外,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接受询问。宣读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鉴定人发问。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作为指控犯罪和辩护依据的各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确定其真实性。无法随案移送到法庭的物证、书证等,可以出示原物照片,并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查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行使申请权时,应说明理由,法庭应当认真研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如果同意申请,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休庭期间,法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工作。对于法院收集到的新证据,也必须开庭,由审判人员出示证据,并让控辩双方质证。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法庭调查结束后,组织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的辩论。
刑事部分的辩论顺序是:
(1)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2)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 被告人自行辩护;
(4) 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5) 控辩双方互相辩论。
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在对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以后进行。具体步骤是:先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答辩,之后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了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再继续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独特诉讼权利,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此阶段,被告人可以就自己是否犯罪、罪行轻重当庭进行最后的辩护和发言。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过程中,审判长发现他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或者陈述的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有权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有权制止。
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书记员签名。
庭审笔录,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当事人、证人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按手印。
(六)评议、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开始评议。
合议庭评议应当秘密进行,评议的任务是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评断,并做出结论。进行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意见有分歧时,采取表决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判决,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经过评议,有权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2)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3)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 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 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宣判,即宣告判决,指人民法院将判决的内容公开宣布告知的诉讼活动。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就是法庭审理完毕,合议庭利用休庭后的短暂时间,退庭进行评议并做出判决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主文或主要内容的活动。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等;定期宣判,是指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后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的诉讼活动。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人员和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有关人员不服本判决有上诉权,以及上诉的法院和上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