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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在何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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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0年03月13日
  • 来源: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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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是一种羁押替代措施。哪些情形适用监视居住呢?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哪里执行呢?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另一种是没有固定住处的或者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则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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