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的理由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上诉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由有上诉权的人提出的,就有效,就应当依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不论上诉人是否同时提出具体的理由,也不论其所提理由是否正确,都不影响上诉成立。通常情况下,上诉人在提出上诉的同时都会或多或少地提出一些理由,以期通过陈述和说明不服第一审裁判的根据,引起第二审法院的重视,及时纠正原判中的错误。但是,上诉理由并不是成立上诉的必备要件,且上诉人并无具体说明上诉理由的法律义务,不能要求上诉人在提出上诉时必须说明理由。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有上诉权的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上诉期内就可以提出上诉。
(二)抗诉的理由
与上诉不同,抗诉必须有抗诉的理由。由于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是为了当事人的私利,而是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尊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抗诉的质量直接体现着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质量,关系到检察院的执法水平和声誉。基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对抗诉的理由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且要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生效。所谓确有错误,是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所持的否定性评价,而且,应当有事实或者法律的依据来支持这一评价。否则,即使得出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结论,也不具备提出抗诉的法定理由。换言之,检察院在提出抗诉的同时,就应当依法具体指出或说明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之处,并阐述相应的事实或法律根据,以表明其抗诉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理由的要求。
第一审裁判中可能发生的错误是比较广泛的,一般可分为认定事实、证据错误;定罪、量刑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诉讼程序错误等几类。当然,这里所讲的错误是检察院的"认为",是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自行做出的结论,但这一结论是否成立,第一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等实体问题,只能由第二审法院在依照法定程序对抗诉案件审理后做出回答。检察院所持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评价,只是抗诉成立并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而不是第二审程序终结性的结论。因此,不能要求检察院的抗诉必须正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