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时,首先应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有关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及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以便群众对罪犯实行监督,加强对罪犯的改造;其次,公安机关应在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成3人或5人的群众监督改造小组,在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被管制的罪犯遵守管制规定,促其认罪悔过,成为守法公民。最后,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及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执行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时应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内容,并组织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对其实行监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时,要注意政治权利的范围,不能把不属于政治权利的其他权利也作为政治权利一起剥夺。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