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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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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9年11月21日
  • 来源: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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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调解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如果民事调解书中存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如果是非金钱给付义务,相应地也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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