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有上诉权的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诉讼活动,包括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活动。
(一)上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可分为三种: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上诉权。因为被告人、自诉人在诉讼活动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对他们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规定他们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在案件发生时,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进行诉讼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应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这有利于维护被告人、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他们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提出上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被告人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又可以防止在被告人认罪服判的情况下,辩护人和近亲属违背其意愿提出上诉,进行无理缠讼,妨碍及时审结案件。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有权就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无权涉及刑事裁判部分,一审刑事判决如果没有其他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存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是为了方便第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判决的审理,刑事判决可暂不交付执行。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同意所提出的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也应视为有效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被害人有上诉权,但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请求抗诉权,该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抗诉的主体
第二审程序中抗诉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是国家赋予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特定诉讼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都无权提出抗诉。法律将抗诉权赋予了检察院,而不是检察长或者检察员,因此,抗诉应当由享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应当实行监督。无论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与上诉的效力相同,抗诉的效力首先阻断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生效的自然进程,同时导致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将案件移送第二审法院审理。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同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能按二审程序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