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保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