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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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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0年03月14日
  • 来源: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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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另一种是没有固定住处的或者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则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另外,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是便于监视、管理;三是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将来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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