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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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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1年02月14日
  •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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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编 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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