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有一间房屋,其外孙子因需要落户上学,将户口迁入此房屋。不久,该房屋面临拆迁,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吴先生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取得被拆迁人的身份,外孙子因其户口在该房屋内,且与吴先生共同居住而被列为被安置人。同时,因被安置人口为祖孙二人,吴先生取得安置一套三居室的资格,不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此后,吴先生与外孙子的母亲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外孙子搬出其所有的房屋。
【法官观点】
在现行拆迁政策下,被拆迁人通常作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被安置人则不能单独获取拆迁安置补偿,但被拆迁人可能会因被安置人的存在,而获得额外的补偿。由于法律对于被拆恰人与被安置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未作规定,故被拆迁人与被安置人之间的纠纷不断。此类案件中,居住权纠纷往往因被安置人外孙缘由的居住利益丧失,而被拆迁人吴先生获得的安置房屋,包含因外孙而取得的额外的补偿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在被拆迁人没有另行补偿被安置人的情况下,法院确认被安置人外孙子对于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以此驳回所有权人吴先生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