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一规定表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时,并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分别情况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但考虑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也有许多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以前,要制作提审或者再审决定书,重新审判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除了一般的传唤、通知和先期公告等准备工作以外,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将提审或者再审决定书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派员查阅案卷和出庭;
(2) 将提审、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副本在开庭14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且告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为其指定辩护人;
(3) 原审被告人尚在服刑的,凭提审或者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以及人民法院提押票,办理提押手续。原审被告人在押,提审或者再审可能改判无罪的,可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不在押,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由合议庭成员宣读原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然后如果是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原审被告人等提出申诉、由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再审的,由审判长宣布申诉理由,也可以由原审被告人陈述申诉理由。
4.在法庭辩论阶段,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先由检察员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原审被告人提出申诉的,则先由原审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然后由检察员,被害人发言。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