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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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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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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实体法既然赋予被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公民在不服指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在程序上就需要有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应规定,否则被指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即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当适用什么程序审理?从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诉讼请求的实质看,这种请求并不是要求解决与他人就监护权发生的权益之争,而只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不再是监护人的法律事实,且起诉时也不存在与之有争议的对方当事人,所以,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应比照特别程序审理,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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