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裁判,指的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案件后,做出的处理决定。具体来讲,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裁定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失实,或者虽然事实属实,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原判,改判宣告无罪;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但按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原判,改判宣告无罪,或者改判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原判量刑过重,被告人仍在服刑的,可以撤销原判,酌情改判减轻刑罚。原判量刑畸轻,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表现不好的,可以改判加重刑罚,但如果是只有被告方申诉的案件,则不宜改判加重刑罚。
4.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失实,应当改判撤销这部分事实。原判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有错误,应当改正。如果因撤销部分犯罪事实或改正犯罪性质和罪名而使原判刑罚不相适应的,应当改判适当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