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重新审理后改判无罪的,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都受到了侵犯,成为原审判机关错误审判活动的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应当对他们进行赔偿。为此,需明确以下几点。
1.赔偿请求权人为原审错误裁判的受害人,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的义务机关为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3.赔偿请求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一般应当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写明请求人的姓名等身份事项、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人身权、财产权均受到损害的,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4.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原判罚金、没收财产的,如果能够返还财产,均应返还财产,已不能返还财产的,应支付赔偿金。侵犯人身权的,均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赔偿金的计算,与错误拘留、逮捕支付赔偿金的方法相同。
5.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因错判无辜而给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害的,还应依法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