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相比,有以下特点: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其他审判程序终结以后,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处死刑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就不能引起死刑复核程序。
2.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由于案件的性质、审结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和权限也不同。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可以审核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对于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复核,只有复核权,而没有核准权。
3.死刑复核程序是由做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依职权而启动的一项程序,而不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请求都必须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4.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即对判处死刑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判处死刑是否得当等进行全面审查。二是核准,即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核以后,决定是否核准已经判处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互相联系的,审查是核准的前提,是否核准又是审查的必然结果;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通过对已经判处死刑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后,才能决定是否应予核准死刑的判决。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审判程序,对于统一理解和执行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对于防止错杀和坚持少杀的刑事政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