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做出这种处理的情形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2.用判决直接改判。做出这种处理的情形是: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2)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但第二审人民法院自行调查能查清改判的。
3.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做出这种处理的情形是:
(1)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自行调查难以查清的;
(2) 一审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具体指: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判,重审后的判决仍然可以上诉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