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一条款规定了第二审法庭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讯问调查式审理。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上诉人、检察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审理案件的形式。采用这种审理方式的二审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1) 抗诉案件;
(2) 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3)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4) 贪污、受贿案件;
(5) 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涉及原审判人员违法乱纪的案件;
(6)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当庭进行质证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开庭审理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外,还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和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上诉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允许。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也应当允许其他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2.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应当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在上诉案件中,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发言;在抗诉案件中,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他的辩护人发言,依次进行辩论。
4.法庭辩论终结后,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5.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他的判决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也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二)调查讯问式审理
调查讯问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庭外提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的意见后,直接做出判决或者裁定。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一审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这种审理方式同开庭审理的方式相比简便易行,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减少了审判的投入,效率较高。但是由于不直接开庭审理,不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而且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执行起来存在程序上的困难。因此应当严格控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