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分别对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即可进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有权在上述第(4)、(5)两种情况下,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