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的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机关承办案件的部门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部门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拘留的执行
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拘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一定要适度,以使其就缚为限度。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4.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没有通知的,应当将没有通知的原因,记录在案。在司法实践,常见的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主要有:
(1)结伙作案的同伙尚未抓获,他们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
(2)结伙作案的其他同伙有待查证或尚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的;
(3)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4)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其他人同本案有牵连的。
当上述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
5.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那么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为37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对于超期拘留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根据《公安部规定》中的第112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