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的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因此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进展,拘留一定要发生变更,或 者转为逮捕,或者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