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公诉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