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及司法实际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法律监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它包括: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的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内部的监所检察部门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裁定的交付执行及执行活动进行的监督;对在社会上执行的各种判决、裁定(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及监狱机关进行的执行中的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包括:监督执行中的刑罚变更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后的刑罚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
3.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监督这些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保障了罪犯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是否有利于罪犯改造。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可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同人民法院联合进行。检查的具体方法包括听取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情况介绍,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调查会,个别谈话,讯问罪犯,视察警戒、监管设施和生产、生活场所等。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述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应查明事实,弄清原因,对情节轻微者,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