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具有无可挽回性。无论判处和执行死刑,都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防止发生错杀,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为了从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关保证正确地使用死刑,刑事诉讼法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程序作了特别周密、严谨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这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经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死刑前的准备工作。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一般来说,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确定执行死刑的日期与地点。执行死刑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以后,应首先确定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及执行死刑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 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在执行死刑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查问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并将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对照,以验明正身;
(2) 执行死刑,应依法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3) 对罪犯执行死刑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的临场监督人员,应当验尸,有法医的可由法医协助验尸,以保证死刑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临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4)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5) 执行死刑后,对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除应扣除其在诉讼中确应支付的款项外,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放。
(6)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犯的遗书、遗言,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7) 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或尸体;过期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8) 对外国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程序和时间,依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4.执行死刑的停止。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1)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 罪犯正在怀孕的。”该条2款又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