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授权通知以及《六机关规定》,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
3.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
4.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改判死刑的,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