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修改)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二条规定: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营业性演出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为公众举办。
3.现场文艺表演。
4.举办的方式包括: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