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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需要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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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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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以“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理由。至于怎样才构成“确有错误”,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诉讼理论上分析,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这里的“确有错误”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这是指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作为判决、裁定根据的主要事实不清;案内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
          (2) 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据以认定的事实明显有错误;
          (3)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还存在着矛盾的情况,认定的事实显然与案件的客观情况不符;
          (4) 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2.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指由于下述原因,造成了案件的定性不准、罪名认定失误、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或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量刑错误等:

          (1) 不依据有关法律判处,这种错误主要发生在一些历史遗留的老案中;
          (2) 应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却没有适用该条款,而适用了另一条款;
          (3) 应该适用的个别法律条款适用了,但还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却没有适用;
          (4) 应当进行数罪并罚的案件,没有进行数罪并罚。

          3.量刑畸轻畸重。 量刑畸轻畸重,是指原判刑罚超出了法定的量刑幅度,有两种情况:一是高于法定的量刑幅度;二是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或裁定的正确性。 如,没有依法组成合议庭或合议庭成员不合法定条件;非法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参加了审判;在诉讼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情况;申诉人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不仅指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也应包括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因此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也可以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这样做不仅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也是严肃执法,加强法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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