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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上诉、抗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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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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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上诉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以固定或转呈其上诉意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裁定宣告或送达后,口头表示冤屈,而未明确表示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上诉权的意思和上诉程序。经解释被告人表示上诉的,应当按上诉处理;经解释仍不明确表示上诉的,则不能按上诉处理。另外,口头申请上诉必须由上诉主体当面、直接向第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其采取电话、转托他人捎口信等间接的、无法有效认证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诉,不能视为符合法定口头方式的要求。只能视为诉讼主体有上诉的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则需进一步核实,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上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时地开展上诉审的工作。同时还要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在以后的二审程序中做好应诉准备。

          (二)抗诉的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这主要是为了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专门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的精神。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只能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配合进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抗诉,也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行使审判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在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同时,还必须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因为在抗诉案件中,原公诉机关不能出庭支持公诉,只能由与上诉审法院同级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行使该项职权,故而将抗诉书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目的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好出庭抗诉的准备。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这一抗诉,并且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抗诉审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原审人民法院还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即被告人,以便被告人作好辩护准备。此外,法律没有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和向当事人送达抗诉书副本的期限,在具体适用中,可比照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以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三日以内移送和送达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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