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上诉、抗诉的主体资格、期限、方式以及移送手续等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齐全完备等,具体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 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公函;
(2) 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3)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4)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如果这些材料齐备,第二审法院应当收案,如果材料不齐备或不合要求,应当通知第一审法院及时补充。
(二)实质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表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开庭前的审查时,应当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在被告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仅就其中部分罪行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仅就其中部分罪行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第三,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若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仅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每个共同犯罪人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第四,如果当事人只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将全案纳入审查范围。
在坚持全面审查的前提下,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问题:
(1)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 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 在侦查、起诉以及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4) 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情况;
(6)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7) 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