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中,丈夫起诉妻子离婚,一审判决离婚,并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不服财产分割的判决部分提起上诉。后发现丈夫与她人要好,甚至结婚,而二审尚未开庭,是否属于重婚?
实践中确实有离婚当事人在上诉期间结婚的情况。在审级制度上,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时,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只有二审法院经过对该案的审理作出的二审判决,才为生效的判决。就离婚案件来说,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当事人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前,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之中,双方均还是有配偶的人。
按照我国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否则就构成重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9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在上诉期间一方与第三者结婚的纠纷,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要一律按重婚对待。”构成重婚罪要考虑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有四个,其中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这里的直接故意,在理论上应理解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两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后者直接故意的“明知”情形常有出现,而表现为前者直接故意的“明知”实为鲜见,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谁都知道自己有无配偶。但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有的当事人未必就“明知”自己还是有配偶者而不能与他人结婚。离婚当事人如果不知对方上诉,甚至提出执行一审判决的财产部分,而法院也因疏忽执行,离婚当事人就有理由认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实践中就出现过这种案件(参见:王珊诉杨军重婚案),离婚当事人以为一审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之后结婚,结合案件综合情况来考虑,有不会判为重婚的可能。但这类案件毕竟少数,多数法院不会疏忽,对于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的送达,要先给被告送达,并要向后接到判决书的原告说明在上诉期间不得结婚,避免离婚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是有配偶还是无配偶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