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是职业法官,而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而且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应当移送全部卷宗材料;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
4.简易程序具有可变更性,即人民法院对案件按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案件变更为按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变更的情形主要有:
(1)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 被告人当庭翻供的;
(3)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4) 对主要证据有疑问,因公诉人未出庭无法质证的;
(5) 审判人员认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以后,原起诉书继续有效。
5.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天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