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般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