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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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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年03月04日
  • 来源: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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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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