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就是说,如果被裁判人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罚金时,可以采取冻结并提取存款、通知有关单位扣发工资、变卖被裁判人财产等强制方法。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这种裁定不是对原判决的改判,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变通处理。对于期满不缴纳罚金的罪犯,无论理由正当与否,都不能不经法定程序用其他刑罚代替罚金。罪犯缴纳的罚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私分。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为防止执行前财产转移、损坏以及其他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没收财产裁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严格按照裁判确定的内容执行。执行没收财产时,不得减少或免除;
第二,严格区分罪犯的财产和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只能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不能没收其家庭成员所有或应有的财产。罪犯的财产包括:罪犯拥有的存款、现金、债权以及依法应有的家庭共同财产等;
第三,在执行没收财产时,如果发现罪犯的财产有非法侵吞他人的,经原主申请,并查证属实后,退还原主;如果发现罪犯负有正当债务的,经债权人请求,需要从没收的财产中偿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酌情偿还;如果发现罪犯需用没收的财产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应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以没收。
第四,对于没收的财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部门,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私自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