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刑事犯罪 >> 刑事普法 >> 浏览文章
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 【字体:
  •   复核死缓案件与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基本一致,一般是由报请复核和复核两个阶段组成。

      1.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案件时,也应写出死缓案件综合报告,连同各种诉讼文书及全部证据等案卷材料,一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时,也要坚持一案一报原则,不能多案一报。

      司法实践中,有些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其他刑罚(不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在报请复核时,是将全案上报,还是仅将有关被处死缓被告人的材料上报?我们认为,为了保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复核案件,确保死缓判决的准确无误,应将全案卷宗材料、全部证据一并上报,不得有所保留。

      2.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本上相同。

      3.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复核后,应当分别情况,对案件做出以下处理:

          (1) 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死缓适当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核准;
          (2) 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 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畸重的判决,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改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