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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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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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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3.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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