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是该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贯彻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上诉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对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加刑,这就意味着这项权利的行使不但没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使被告人因为上诉而遭致更为不利的结果,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上诉权的初衷。因此,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使他敢于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行使上诉权。
2.有利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保证办理案件的质量。上诉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必要条件之一,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被告人的上诉而引起二审的,因此,二审法院能否对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是否敢于行使上诉权。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是其应尽的职责,由于法律确立了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依法抗诉的职责。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和执行
贯彻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3.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4.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理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更不能直接以"量刑过轻"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不得将较轻的罪名改为较重的罪名;
6.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办法达到加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