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取保候审超过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我们认为,取保候审不管是哪一个机关做出的,只要没有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其效力就应当持续到审判终结,其他机关不应做出重新取保候审的决定,因为取保的目的是"候审",而不是"候侦"、"候诉"。因此,《检察院规则》第56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重新进行取保候审,且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