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而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应当注意:
第一,确实存在因被告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附带民事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只有查封和扣押两项,而不包括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其他保全措施;
第三,查封和扣押的财产,只能以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为限,不得查封、扣押他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财产;
第四,查封、扣押的财产应以足够支付赔偿数额为限,如果赔偿的准确数额暂时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数额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
第五,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妥善保存,在不宜长期保存的情况下,可以变卖,保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