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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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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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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凡是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除了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以外,还应写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对于可以不起诉的案件,还可以附行政处罚建议。

          2.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不起诉人。 

          3.对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也可以直接不经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复议和复核的结果都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5.被不起诉人在押的,不起诉决定一经做出,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

          6.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后解除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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