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确定审判管辖。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有关审判管辖的规定确定向哪一个法院提起公诉。对于不属于同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并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因此必须认真制作。起诉书一般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首部,主要内容有标题、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等情况;第二部分为犯罪事实和证据部分,此为核心部分,要写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状、罪证以及认罪态度等情况;第三部分为结论部分,写明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分析、认定,触犯的刑法条款,及起诉的依据,这部分结束时,还应当写明受诉的人民法院,并由检察员(长)署名;第四部分为附项,写明被告人的住址或羁押处所,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名单及其住址或单位地址,鉴定人的住址或者单位地址,以及随案移送的赃物、证物等。
3.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如果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则应当移送全部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