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刑事犯罪 >> 律师提醒 >> 浏览文章
取保候审的撤销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 【字体:
  •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由办案人员填写《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签发。如果是通过保证人保证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