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由办案人员填写《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签发。如果是通过保证人保证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由办案人员填写《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签发。如果是通过保证人保证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