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1.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
2.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自诉人的上诉的;
3.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查明新的犯罪事实后,应当适用刑罚的。
关于一审量刑畸轻,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否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然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争论,大多数学者持肯定看法。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所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而提起的重新审理的程序,而二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所做的维持原判的裁定,应当认为是正确的裁定,而不应当认为是确有错误的裁定,所以不存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据。相反,如果二审做出了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的判决,恰恰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被告人可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坚持这一观点,才能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彻底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