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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销案的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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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3月28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网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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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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