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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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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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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开庭前,应当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副本,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他指定辩护人;并准备好答辩状。

          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如下几个特点:

          1.经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取得谅解并达成不再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活动。撤回自诉有两种情况:一是自诉人与被告人双方和解后自诉人撤回自诉;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双方虽未自行和解,但自诉人出于其他考虑,自愿撤诉。无论属于何种原因,只要是在法院判决以前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准许。 

          4.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以自诉人为被告人,控告其犯有与本案相联系的罪行,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人本人;
          (2) 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自诉案件,如果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而是公诉案件,应当转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按公诉案件处理;
          (3) 反诉的内容必须与自诉有联系。对于反诉,人民法院必须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

          5.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上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如果被告人已被羁押,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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